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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医时请仔细区分医保药品目录甲、乙类药品
记者 刘海玲 通讯员 姜旭东 于海静
水母网4月2日讯 3月31日,本报报道了从4月1日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对部分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进行下调。这几天,很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什么是甲、乙类药品?支付比例档具体怎么调整?记者就这两个问题采访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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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医保药品目录分甲、乙类药品的概念,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[1999]15号文件提出来的,以后出版的药品目录仍延续这种做法。“甲类目录”药品是临床治疗必备、使用广泛、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,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;“乙类目录”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,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,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,山东省按规定对其数量进行调整。我市对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进行确定。
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,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;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,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比例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。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的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暂划分为五档,即0%自付比例、5%自付比例、20%自付比例、30%自付比例、50%自付比例。此次调整一是取消50%自付比例档,将50%自付比例降为30%;二是将20%自付比例下调为15%;三是将13种自付30%乙类药品下调为15%。其它自付比例档的比例不变。这次调整涉及1125种乙类药品,占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48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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